20211221—京龙—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日期:2021-12-23 浏览数:1307次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债权的报告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粤0114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珠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粤0114破2-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将已完成审核的79笔债权提请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职工债权
管理人根据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职工债权数额制作了如下职工债权表,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职工姓名 生效法律文书案号 债权额(单位:元) 1 简燕玲 (2020)粤01民终23041号 39000 2 文东 (2020)粤01民终24359号、(2020)粤0114民初503号 1392550.44 3 龚红波 (2020)粤01民终24360号 116962 4 文毅 (2020)粤01民终24361号、(2021)粤01民终9523号 477878 5 文跃 (2020)粤01民终24362号 135300 6 陈志敏 (2020)粤01民终24363号 296291.94 7 夏长兵 (2020)粤01民终24364、24365号 2345878.12 8 羊久生 (2020)粤01民终24366号 290336.44 9 李志豪 (2020)粤01民终24367、24368号 456504.44 10 涂鹄 (2020)粤01民终24369号 148929.7 11 王建东 (2020)粤01民终24370号 89435.44 12 文铭 (2020)粤01民终24371号 243909.44 13 黄志彬 (2020)粤01民终24372、24373号 365500 14 钟树劲 (2020)粤01民终24374号 143925 15 李晓彬 (2020)粤01民终24375号 101750 16 李丹(男) (2020)粤01民终24376号 168100 17 李典 (2020)粤01民终24377、24378号 1696292 18 周山河 (2020)粤01民终24379、24380号 641134.44 19 曹凯 (2020)粤01民终24381号 165000 20 陈家佩 (2020)粤01民终24382号 230750 21 宋云江 (2020)粤01民终24383号 145842.77 22 陈曙初 (2021)粤01民终7号 120742.4 23 陈实 (2021)粤01民终9518号 265736.72 24 罗德全 (2021)粤01民终9519、9520号 118250 25 刘志勇 (2021)粤01民终9521号、(2021)粤01民终9522号 501020 26 张小丽 (2021)粤01民终9524号 24500 27 袁子航 (2021)粤01民终9525号 18330 28 李向辉 (2021)粤01民终9526号 419439.46 29 陈红辉 (2021)粤01民终9527号 106000 30 李云峰 (2021)粤01民终9528号 306800 31 黄海生 (2021)粤01民终9529号 62490 32 刘结沂 (2021)粤01民终9530号 109000 33 李进勇 (2021)粤01民终9531号 91652 34 陈艳艳 (2021)粤01民终9532号 102000 35 李玉儒 (2021)粤01民终9533号 109000 36 黎国业 (2021)粤01民终9534号 33000 37 陈环英 (2021)粤01民终9535号 115000 38 吴小凤、文煜祺、文煜晗、文治先、荣方 (2021)粤01民终9536号 151500 39 刘跃进 (2020)粤0114民初3377号 963535.11 40 徐益创 (2020)粤0114民初3375号 200000 41 高旺珍 (2019)粤0114民初11699号 11659.44 42 黄春琳 (2019)粤0114民初11563号 28000 43 刘龙生 (2019)粤0114民初11590号 48000 44 张逸 (2020)粤0114民初1109号 763550 45 罗均 (2020)粤0114民初10547号 120000 46 周念 穗花劳人仲案[2020]2号 130000 47 杨霞 穗花劳人仲案[2019]234号、(2020)粤0114执647号 67797 合计 14,678,272.30
表2:不予确认职工债权表
序号 |
职工姓名 |
生效法律文书案号 |
1 |
陈洁 |
(2020)粤01民终24384号 |
2 |
余正 |
(2020)粤01民终24385号 |
3 |
周厚志 |
(2020)粤01民终24386号 |
4 |
胡细中 |
(2021)粤01民终9516号 |
5 |
蔡奔 |
(2021)粤01民终9517号 |
6 |
刘慧 |
(2020)粤0114民初3501号 |
需要说明的是,对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是管理人职责的重要内容,但基于管理人的身份地位,管理人审查债权并不具有司法裁决的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七条的规定,“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认为债权人据以申报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通过诉讼、仲裁或者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文书的形式虚构债权债务的,应当依法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后,重新确定债权”。基于相关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具有既判力,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管理人应当予以确认;管理人不能在破产程序中直接更改,受理破产法院也不能裁定变更。
若相关主体对于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不服的,可依法采取相关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并应在向相关机构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七日内告知管理人。若因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而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
在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的效力未被依法否定前,管理人将按照相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裁定确认,职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不受影响。
二、非职工债权
(一)审查情况
对于26位债权人申报的26笔债权合计¥50,442,013.68,管理人予以确认25笔债权,确认金额为¥49,168,687.31,其中1笔债权的性质为社保债权(债权人为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余下均为普通债权;不予确认1笔债权。
管理人据此编制了《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参见附件),并将该表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各位债权人及债务人若有异议,请按照管理人制定的债权异议规则行使异议,否则,视为无异议。
(二)债权异议规则
债权审查分为债权初审、书面异议、债权复核、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异议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阶段。
1.债权人异议权的行使方式
(1)对自己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
如债权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初步意见告知函》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①若债权人按以上方式提出,管理人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请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之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②如债权人未在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根据《债权审查初步意见告知函》认定的债权审核结论编制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此时,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有权对债权人债权审查结果提出异议。
(2)对他人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
如对《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记载的他人债权(非经管理人复核的)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之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若债权人按以上方式提出,管理人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请在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下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如债权人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之日)后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如《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记载的他人债权,已经管理人复核,债权人如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之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方式
如债务人对《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记载的他人债权(非经管理人复核的)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之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若其按以上方式提出,管理人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仍有异议,请在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下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如其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之日)后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如《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记载的他人债权,已经管理人复核,其如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1年12月22日)》之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逾期起诉或申请仲裁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所指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管理人将视为其无异议,并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其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若债权人、债务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申请仲裁,请立即书面告知管理人!如未及时告知而产生的损害,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特别告知
债权申报者需按照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注意事项说明》进行申报,需保证所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虚假申报,不得隐瞒债权受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债权申报者要如实申报,要如实回答管理人的询问,要如实反映债权形成情况,要及时、主动向管理人陈述债权受偿情况(不管该债权受偿是发生在申报前还是申报后)。
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核意见是根据申报者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作出的,如管理人后续发现申报者存在虚假申报、隐瞒债权受偿事实的情况,管理人将对申报者的债权予以扣减(若该债权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并追究债权申报者的法律责任。
债权申报者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请防范执业风险!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12月22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