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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第三批债权的报告

日期:2022-12-1    浏览数:616次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及债务人核查第三批债权的报告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粤0114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州珠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龙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0年2月19日作出(2020)粤0114破2-1号决定书,指定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管理人现将已完成审核的65笔债权提请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管理人不予确认的债权
     对于35位债权人所申报的合计金额为¥121,595,218.27的35笔债权,管理人均不予确认,管理人据此编制了《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

     二、管理人予以确认的债权
     对于28位债权人所申报的合计金额为¥81,134,192.45的30笔债权,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为¥78,555,004.50,具体包括:
1.管理人经审核确认7位债权人所享有的7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2,002,178.39;
2.管理人经审核确认23位债权人所享有的23笔债权,确认债权金额合计为¥76,552,826.11。
管理人据此编制了《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

 
     三、债权异议规则
     债权审查分为债权初审、书面异议、债权复核、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核查、人民法院裁定无异议债权、债权人或债务人就异议债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阶段,债权异议规则具体如下:
       (一)债权人异议权的行使方式
     1.对自己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
如债权人对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查初步意见告知函》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若债权人按以上方式提出,管理人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请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之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如债权人未在收到该函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管理人将根据《债权审查初步意见告知函》认定的债权审核结论编制债权表供债权人会议核查,此时,债务人、其他债权人有权对债权人债权审查结果提出异议。
     2.对他人债权审查结果的异议
如对《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记载的他人债权(非经管理人复核的)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之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若债权人按以上方式提出,管理人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如仍有异议,请在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下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如债权人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之日)后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如《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记载的他人债权,已经管理人复核,债权人如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之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二)债务人异议权的行使方式
如债务人对《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记载的他人债权(非经管理人复核的)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之日)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管理人提出,并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1)若其按以上方式提出,管理人将予以复核并给出书面答复,并将该复核结论编入债权表供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如仍有异议,请在下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下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2)如其未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之日)后7日内向管理人提出异议或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视为无异议。
     如《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记载的他人债权,已经管理人复核,其如有异议,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即管理人公示《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之日)后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之诉或按照当事人约定申请仲裁。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逾期起诉或申请仲裁且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所指的“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管理人将视为其无异议,并提请法院裁定确认,其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若债权人、债务人提起债权确认诉讼或申请仲裁,请立即书面告知管理人!如未及时告知而产生的损害,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外情形:由于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对于管理人的债权审核结论持有异议,后其向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提起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114民初10959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诉讼请求。后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号为(2021)粤01民终24317号,但由于其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故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5日裁定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生效法律文书未支持广东卓明律师事务所的债权主张,若相关主体对于该生效法律文书不服的,可依法采取相关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人民检察院监督或其他方式)主张权利,并应在向相关机构主张权利之日起的七日内告知管理人。若因未及时告知管理人而对自身造成的损害,应自行承担。

       四、特别告知
     债权申报者需按照管理人提供的《债权申报注意事项说明》进行申报,需保证所申报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虚假申报,不得隐瞒债权受偿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将“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债权申报者要如实申报,要如实回答管理人的询问,要如实反映债权形成情况,要及时、主动向管理人陈述债权受偿情况(不管该债权受偿是发生在申报前还是申报后)。
     管理人作出的债权审核意见是根据申报者提供的债权申报资料作出的,如管理人后续发现申报者存在虚假申报、隐瞒债权受偿事实的情况,管理人将对申报者的债权予以扣减(若该债权已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管理人将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并追究债权申报者的法律责任。
     债权申报者的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请防范执业风险!
 

                                                         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12月1日

 
 
1.《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应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广州市京龙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不予确认债权表(截止至2022年12月1日)》;
2.管理人联系人:陈则方律师,13719370209,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高德置地冬广场H座42楼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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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9)粤0114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
2.(2020)粤0114破2-1号决定书;
3.(2020)粤0114破2-1号公告;
5.管理人联系人:陈则方律师,13719370209,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2号高德置地冬广场H座42楼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